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童軍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章程設立,為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社會教育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展青少年潛在能力,養成良好習慣,使其人格高尚、常識豐富、體魄健全,成為智仁勇兼備之國民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接受民間機構、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活動。
二、根據總會章程之規定執行有關推展童軍運動及辦理童軍教育活動等事宜。
三、結合社會資源,鼓勵探討童軍學術研究,並獎勵熱心義務服務員及優秀童軍團。
第 七 條 有關本會「諾言、規律、銘言」、「童軍、服務員與童軍團」、「童軍訓練」、「童軍稱謂、制服、徽章、旗幟」悉依總會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團體會員:指已完成辦理三項登記手續、填具入會申請書及繳納入會費之團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代表。
二、個人會員:指設籍本市或服務(含曾服務)本市機關、學校,熱心贊助童軍運動及從事社會服務,並由本會理、監事二人以上連署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已繳納入會費之成年人。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前項團體會員之四分之一。
第 九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辦理三項登記。
二、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四、協助童軍運動之推展。
第 十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一 條 凡未履行三項登記或未繳納會費之會員,均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議程。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三、被罷免或撤免。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五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均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大會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除臨時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團體會員為新臺幣一千元,個人會員為新臺幣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均為每年新臺幣五百元。
三、三項登記費(依總會規定之百分比)。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機關團體補助。
七、委託收益。
八、基金及孳息
九、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監事會審核,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總會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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